服务热线:
400-660-2180
Banner
联系方式
  • 客服热线:400-660-2180

  • 电  话:+86-512-6251-3433;+86-512-6288-3733;+86-512-6288-9565

  • 传  真:+86-512-6288-3633

  • 电子邮箱:sales-sz@plan-lab.com

  • 地  址:江苏苏州市工业园区通园路199号(联发工业园)18幢

实验室常识首页 > 实验室常识> 内容
JGJ91-93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3
编辑:博兰特智慧实验室(江苏)有限公司   时间:2016-11-22

JGJ91-93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3

      第4.3.6.1条 谱仪分析室应远离振动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必须布置在楼层时,应采取相应的隔振措施。

    第4.3.6.2条 谱仪分析室由谱仪间、过渡间、样品制备间、化学处理间、暗室、数据处理间及工作间组成。过渡间面积不应小于6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第4.3.6.3条 谱仪间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通风柜。光源区应设排风罩。

  第4.3.6.4条 谱仪间内不宜设水盆。

  第4.3.7条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第4.3.7.1条 本节规定适用于科研用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放射医疗单位的乙、丙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和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的建筑设计。

  第4.3.7.2条 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1)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的等效年用量分为三类,即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各类工作单位的等效年用量应符合现行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规定。

  (2)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分为三级,即甲、乙和丙级。各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符合现行的《辐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3)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按其所属类别,在其周围应划出防护监测区。防护监测区的范围应符合现行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规定。

  (4)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的放射医疗单位,可设在市区内。

  (5)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的放射医疗单位的乙、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可设在一般建筑物内,但应集中在同一层或一端,与非放射工作场所隔开。

  (6)布置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时,应根据污染情况,可将其分成若干区域:

  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可分为三区,即设白区、绿区和红区。

  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可分为二区,即设白区和绿区。

  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小于丙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规定的下限值时,可不分区。

  白区、绿区和红区的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的规定。

  (7)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各区的布置,应按白区绿区红区布置。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应按白区绿区布置。乙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白区与绿区之间应设卫生出入口。卫生出入口内应设家庭服衣柜、专用工作服衣柜和淋浴设备,并配以表面污染监测仪器。丙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白区与绿区之间,应设换鞋、更衣、洗手和表面污染监测用的过渡间,过渡间面积不应小于6m2。

  卫生出入口的规模,应根据进入绿区的总人数确定。淋浴器按最大班人数每5~8人设一具。

  (8)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布置,白区与白区、绿区与绿区应相对集中,避免相互穿插。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排列,原则上以放射性活度的低、中、高依次排列。

  (9)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绿区应设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间。暂存间的室内装修标准不应低于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10)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室内装修力求简洁,应防止积尘和积聚放射性物质。各种管线宜暗敷,灯具宜采用嵌入式。地面、墙面、顶棚的阴角应做成半径不小于0.05m的半圆角。

  (11)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门、窗应便于清洗和去污。绿区应设密闭窗,少设开启窗扇。

  (12)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室内装修材料应表面光滑,对放射性物质吸附性差,易于去污,并具有良好的耐酸、碱腐蚀和耐辐照性能。宜采用聚氯乙烯塑料卷材整体式地面及踢脚板,其接缝应采用热焊,踢脚板高度不应低于0.25m。墙面和顶棚应涂以油漆。

  (13)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室内装修标准可适当降低。可采用现制水磨石地面,但必须打蜡,局部加塑料覆面。并可采用油漆墙面及不起尘的涂料顶棚。

  (14)有关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工艺设计、通风设计、给排水设计、辐射屏蔽设计、辐射监测设计及放射性三废处理等应合现行的《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3.7.3条 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

  (1)有关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的设计要求,可参照现行的《60Co辐照站的辐射安全防护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2)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可设于市区。实验室的辐照装置应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并应使周围公众所受的照射不超过现行的《辐射防护规定》的相应剂量当量限值。

  (3)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的围护墙、顶棚和门、观察窗洞口等均应符合防护要求。有关60Co辐照站的辐射安全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的《60Co辐照站的辐射安全防护设计规范》的规定。

  (4)密封型放射源的贮存室必须符合防护要求,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贮存放射源容器的贮源坑应防止地下水渗入,并应保持干燥。贮存室应设有防火、防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



  4.4  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


  第4.4.1条 研究工作室

   第4.4.1.1条 研究工作室设置数量应按使用要求确定,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

  第4.4.1.2条 研究工作室应靠近实验室或与实验室结合布置。


  第4.4.2条 学术活动室

  第4.4.2.1条 学术交流展示厅的使用面积应按使用要求确定。该场所宜与公共交通空间连通,并应留有布置坐椅或沙发的空间。

  第4.4.2.2条 小型学术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m2;中型学术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m2。中、小型学术活动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0m2;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m2。

  第4.4.2.3条 学术报告厅的规模应按使用要求确定,并宜设讲台、书写板、幕布,并留有放置放映设备的空间。容纳人数超过180人时,宜采用台阶式地面,台阶高度应按不遮挡视线的要求确定。宜设固定坐椅及记录台板。当坐椅自带记录台板时,排距不应小于0.95m;当设独立式记录台板时,排距不应小于1m。


  第4.4.3条 图书资料室

  第4.4.3.1条 图书资料室应由藏书部分、采编部分、阅览部分、出纳及目录部分等组成。

  第4.4.3.2条 图书资料室应布置在环境安静并与实验用房联系方便的位置。

  第4.4.3.3条 图书资料室宜采用开架阅览室。



  4.5  公用设施用房及管道空间   

  第4.5.1条 公用设施用房

  第4.5.1.1条 公用设施用房包括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给排水及水处理用房、变配电室、电讯室、气体供应室等。

  第4.5.1.2条 公用设施用房宜靠近相应的使用负荷中心布置。

  第4.5.1.3条 公用设施用房布置于地下室时,应采取防潮、防水及通风等措施。

  第4.5.2条 管道空间

  第4.5.2.1条 管道空间分为管道井、管道走廊和管道技术层三种,其尺寸及位置应按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公用设施系统设计、安装及维护检修的要求确定。

  第4.5.2.2条 建筑物内管道不多时,宜采用管道井。集中式管道井应设检修门;分散式管道井设检修门有困难时,应在管道阀门部位设检修口。

  第4.5.2.3条 建筑物内管道多且设管道井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管道走廊或管道技术层,并均应设检修门。



  4.6  实验室建筑设备

  第4.6.1条 通风柜

  第4.6.1.1条 通风柜宜采用标准设计产品。

  第4.6.1.2条 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宜采用节能型通风柜。

  第4.6.1.3条 通风柜内衬板及工作台面,按使用性质不同应具有相应的耐腐、耐火、耐高温及防水等性能。应采用盘式工作台面并应设杯式排水斗。通风柜外壳应具有耐腐、耐火及防水等性能。

  第4.6.1.4条 通风柜内的公用设施管线应暗敷,向柜内伸出的龙头配件应具有耐腐及耐火性能。各种公用设施的开闭阀、电源插座及开关等应设于通风柜外壳上或柜体以外易操作处。

  第4.6.1.5条 通风柜柜口窗扇以及其它玻璃配件,应采用透明安全玻璃。

  第4.6.1.6条 通风柜的选择及布置应与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紧密结合。

  第4.6.1.7条 通风柜应贴邻或靠近管道井或管道走廊布置,并应避开主要人流及主要出入口。不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通风柜应远离外窗布置;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通风柜应远离室内送风口布置。当两者矛盾时,应调整室内送风口的位置。


  第4.6.2条 实验台

  第4.6.2.1条 实验台宜采用标准设计产品。

  第4.6.2.2条 实验台台面按使用性质不同应具有相应的耐磨、耐腐、耐火、耐高温、防水及易清洗等性能。

  第4.6.2.3条 各种公用设施管线及龙头、电源插座及开关等配件,宜与实验台体的公用设施支架或与实验台体靠近的独立公用设施支架或管槽结合在一起。实验用水盆亦宜与实验台体结合在一起。

  第4.6.2.4条 实验台的选择及布置应与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紧密结合。

  第4.6.3条 物品柜(架)

  第4.6.3.1条 通用实验室的内墙上宜设置嵌墙式或挂墙式物品柜(架)。物品柜(架)底距地面不应小于1.20m。

  第4.6.3.2条 物品柜(架)自身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并应与墙体牢固连接,物品柜(架)横隔板应上下位置可移动。


第5章 安全和防护

  5.1  一般规定

  第5.1.1条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辐射防护、环境保护法规和规定。

  第5.1.2条 科学实验建筑底层的门、窗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第5.1.3条 放射性物质贮存场所,应设置防盗门、防盗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

 第5.1.4条 对限制人员进入的实验区或室应在其明显部位或门上设置警告装置或标志。对放射源的贮存室除应设置警告装置或标志外,还应设有防火、防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


返回